兒童及少年福利
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
申請資格: |
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或於中華民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未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而實際居住本市一個月以上之未滿十八歲兒童或少年,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
(一) 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育者。
(二) 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服刑中,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三) 父母、養父母離異且未同戶籍或同住者,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四) 單親扶養非婚生子女。
(五) 父母、養父母一方領有重大傷病證明或重度身心障礙手冊,而另一方為照顧配偶, 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六) 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本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七) 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本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八) 由法院責付,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九) 父母、養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皆確因其他事由致無力撫育者,並經各區公所函報本府核准者。 |
補助標準: |
每人每月以2,047元核發。 |
應備文件: |
1.全戶之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3個月內頁影本。 |
2. 本人及所有應計算人口之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此為調查是否被他人作為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對象,據以判定列計人口)。 |
3. 申請人印章。 |
4. 滿15歲以上就讀高中(職)以上學生證正反面影印本(請注意有無蓋該學期註冊章)。 |
5. 本人或應計算人口依現況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6. 代辦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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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單位: |
戶籍所在地之各里辦公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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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6941 人 更新日期:109-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