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 會 救 助
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
申請資格: |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市民。
2.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112年標準為14,230元)。
3.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投資之平均每人每年未超過80,000元。
4. 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逾358萬元者。 |
福利內容: |
1.生活扶助費補助:
(1)一款家庭生活費為每月11,040元
(2)二款家庭生活費為每戶每月6,358元、兒童生活補助費為每月2,802元、高中職以上學生生活補為6,358元。
(3)三款兒童生活補助費為每月2,802元、高中職以上學生生活補助為6,358元。 |
2.健保保費全額補助。 |
3.國民年金保費全額補助。 |
4.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補助。(請於每年3月及10月洽里幹事辦理) |
注意事項: |
全家人口包含下列人員:
(1)申請人
(2)配偶
(3)一親等直系血親(父母及子女)
(4)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5)前項三款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
應備文件: |
1. 申請表。 |
2. 全戶郵局存摺封面及最近3個月之內頁影本。 |
3.其他證明文件:學生證、身心障礙證明、入監證明或出監證明、醫師診斷證明書等。 |
受理單位: |
戶籍所在地之各里辦公處。 |
|
急難救助 |
申請資格: |
申請期限:設籍本市之民眾,具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1.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2.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3. 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因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營服役、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備註:同一事由以每六個月一次為限)
* 無名屍之埋葬救助不受設籍之限制。
*外縣市民眾因短缺返鄉川資者得攜身分證向市府申請乘車換票證,並持往指定之車站換取車票,逕返原籍地。(備註:同一事由以每六個月一次為限)。 |
補助標準: |
1. 喪葬費急難救助:以不超過新台幣一萬元為原則。但情況特殊者最高可核發新台幣二萬元。
2. 醫療費和生活費急難救助:以不超過新台幣五千元為原則。但情況特殊者最高可核發一萬元。
3. 無親屬者死亡之埋葬費最高以新台幣三萬元為限。
4.無名屍之埋葬費最高以新台幣六萬元為限。 |
應備文件: |
1. 申請書。 |
2.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
3. 全戶戶籍謄本。 |
4. 傷病者應附合法醫療院所診斷書及相關費用單據正本;死亡者應附死亡證明書及相關費用證明文件。 |
5. 其他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在監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低收入戶證明,或與急難事由相關之證明文件等)。 |
受理單位: |
戶籍所在地之各里辦公處。 |
|
低收入戶傷病醫療、看護費用補助 |
申請資格: |
1. |
一、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費用補助:
設籍本市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
(1) 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2) 中低收入戶患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且最近三個
月自行負擔本辦法第三條之醫療費用累計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3) 非屬前二款,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且最近三個月自行負擔本辦法第三條之醫療費用累計新臺幣五萬元以上。 |
2. |
中低收入戶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設籍本市市民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二‧五倍以下〈含公私立老人養護機構及社區安養型之老人〉因病住院治療經證明需專人看護者〈惟慢性病療養者除外〉。 |
3. |
低收入戶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列冊之低收入戶者。 |
補助標準: |
1. |
(1)凡低收入戶者,其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全額補助。
(2)凡中低收入戶者,其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3萬元,補助百分之八十。
(3)收入未達1.5倍者,其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5萬元,補助百分之七十。 |
2. |
看護補助:
列冊中低收入戶之老人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1000元整,同一年度最高補助九萬元整。 |
3. |
低收入戶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住院看護費每日最高補助新台幣二千元整,同一年度最高補助新台幣十八萬元整。 |
|
應備文件: |
1.
|
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費用補助:
申請人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各項表件,逕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辦理:
(1)申請表。
(2)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3)醫療院所醫師診斷證明書(需註明入、出院日期)、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 表。
(4)醫療費領款收據。
(5)列冊(中)低收入戶者,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
(6)具領人郵局或金融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7)印章。 |
2. |
中低收入戶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1)申請表。
(2)申請人身分證或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3)低收入戶證明或全戶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用二‧五倍以下證明。
(4)醫師診斷證明書。
(5)看護收據。
(6)申請人收據。
安養護於老人安、養護機構符合資格之老人得由機構代為辦理。 |
3. |
低收入戶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1)申請表。
(2)申請人身分證或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3) 醫師診斷證明書(需證明申請人需專人照顧並證明住、出院日期)。
(4)看護收據(需由醫師、護理人員、社工員或合法立案看護之機構或團體蓋章證明
(5) 申請人郵局存摺正面影本。
(6) 領款收據。 |
受理單位: |
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社政課。 |
|
托育津貼 |
申請資格: |
就托於經核准設立之公、私立或村里托兒所之下列兒童
1. 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兒童。
|
補助標準: |
1. |
每名兒童每月補助一,五00元,但實際繳費額未達一,五00元者,依其實際繳費額補助。 |
2. |
地方政府已有補助,但補助額未達一,五00元者,再補助其差額,其補助額已達一,五00元者,不再補助。 |
|
應備文件: |
1. 兒童托育津貼申請表。 |
4. 繳費收據或註冊證明。 |
2. 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
籍謄本。 |
5. 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
3. 低收入戶證明書。 |
6.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受理單位: |
戶籍所在地之各里辦公處。 |
|
瀏覽人次:27539 人 更新日期:112-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