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新竹市政府北區區公所

Menu Close Menu
 
預留區域

身心障礙者福利

預留區域
各項福利補助申請資訊表
申請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鑑定)
應備文件: 1.1吋照片3張
2.身分證(未滿14歲得附戶口名簿)
3.身心障礙證明(初次鑑定免附)
4.受託人身分證印章
5.診斷證明書(提早超過90天重新鑑定)
受理單位: 戶籍地區公所社政課領取鑑定表後,至經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公告之各縣市醫療鑑定機構鑑定。
本市鑑定醫院: 1. 台大醫院新竹分院(經國路一段442巷25號.TEL:5326151)。
2. 國軍新竹醫院(武陵路3號.TEL:5348181)。
3. 南門綜合醫院(林森路20號.TEL:5261122)。
4. 國泰新竹醫院(中華路二段678號.TEL:5278999)。
5.新竹馬偕紀念醫院(光復路二段690號.TEL:5166868)。
6.新竹市立馬偕兒童醫院(建功二路28號.TEL:5719999)
鑑定流程: 檢附資料至區公所領鑑定表。
持鑑定表至鑑定醫院鑑定。
新竹市政府衛生局審核鑑定表。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核發證明並進行需求評估。
身心障礙者愛心卡
申請資格: 1. 設籍本市市民
2.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服務內容: 新竹客運及苗栗客運行走路線,不含上國道。每月600點數,未用完者不累計點數。
應備文件: 身分證、印章、身心障礙證明、1吋或2吋照片 一張
受理單位: 戶籍地區公所社政課
主要陪伴者一人,得憑身心障礙證明半價優待
社會保險及健康保險費補助
申請資格: 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身心障礙者納入保險。
全民健保其自付部份之保險費補助:
  1. 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其自付保險費全額補助
2. 中度身心障礙者補助其自付保險費之二分之一,輕度補助四分之一
3. 本補助由縣市政府直接與中央健保局及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等各單位辦理,民眾毋需申請。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申請資格: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
2. 動產金額(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 不超過每戶1人時為新台幣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台幣25萬元。
3.不動產金額(土地及房屋價值) 未超過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臺灣省不動產限額二倍(現為706萬)。
4.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
5.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每人每月核發標準如下:
 
1. 列冊低收入戶之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9,485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5,437元。
2. 列冊中低收入戶之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5,437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4,049元。
3. 非低收及中低收入戶之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5,437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4,049元。
應備文件:
                            1.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2.     身心障礙者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3.     身心障礙者及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

                            4.     年滿十六歲以上在學學生應檢具學生證影本

                            5.     患有重大疾病者應檢具診斷證明書正本

                            6.     離職證明單及現職工作薪資證明單。

                            7.     具領有月退休俸人員檢附支領月退休金額明細表、存摺證明或其它相關證明。
身心障礙者輔具器具補助
申請流程: 新竹市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費用補助作業流程圖
應附文件: 新竹市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
相關連結: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
   
身心障礙者 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護費用補助
申請資格: 經縣市政府同意至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照護之身心障礙者
 
1. 列冊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2.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且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百分之七十五。
3.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且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五十。
4.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且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倍者補助百分之二十五。
5.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四倍以上者不予補助。
申請資格 身心障礙者年滿三十歲或年滿二十歲其父母之一方年齡在六十五歲以上,或家庭中有2名以上身心障礙者其照顧費 用,補助基準如下:
 
1. 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2.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者補助百分之八十五。
3.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三倍者補助百分之七十。
4.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四倍者補助百分之六十。
5.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四---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五十。
6.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五---六倍者補助百分之四十。
7..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六倍以上者不補助。
應備文件:
1.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乙份。
2. 需求評估報告。
3. 入住機構證明。
4. 身心障礙者身分證、印章。代辦者身分證、印章。
5. 其他相關明文件:
  (1) 年滿16歲以上在學學生應附學生證影本。
  (2) 患有重大疾病者應檢附最近三個月內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3)工作有所異動時,檢附原工作離職證明單及現職工作薪資證明單(需工作單位證明)。
  (4)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或需照顧3歲以下子女者之證明。
   

瀏覽人次:31658 人  更新日期:11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