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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福利



老人福利
安老津貼
申請資格: 最近一次設籍新竹市之日為民國98年1月1日(不含本日)前並居住本市,年滿65歲,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1) 現職軍公教(職)、政務人員及公營事業職員工。
(2) 領取月退休(伍、職)金之軍公教(職)、政務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
(3) 民國69年1月1日(含本日)以後領政府編列預算發給之一次 退休(伍、職)金之軍公教(職)、政務人員及公營事業職員工。但所領一次退休(伍、職)金未超過新臺幣150萬元者或年滿100歲者不在此限。
(4) 領有榮民就養給與。
(5) 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6) 領有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7) 最近一年居住國內未滿183日。
(8) 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惟保險給付不列入計算。
(9)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台幣500萬元以上者,但申請人原符合前一年資格,其所有土地及房屋未增加,且每戶不動產總金額增加幅度未超過本市土地公告現值調幅者,不在此限。
福利內容: 每人每月補助3,000元 (年滿100歲以上每月8,000元)。
應備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2.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各里里幹事辦公室
   
免費乘車
申請資格: 1. 設籍本市市民。
2. 年滿65歲以上。
服務內容: 提供敬老卡乙張。
應備文件: 1. 身分證、印章。
2. 一吋或二吋照片一張。
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
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
補助對象: 設籍本市年滿65歲以上老人。
申請資格: 1.年滿六十五歲,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2.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3.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4.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
5.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者。
6.未入獄服刑或因案羈押者。
福利內容: 1.未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者,每月發給新臺幣7,759元。
2.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以上者,每月發給新臺幣3,879元。
應備文件:
1.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2. 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3. 其他文件(學生證影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各里里幹事辦公室
 
 

瀏覽人次:72087 人  更新日期:109-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