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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境遇 家庭福利



申請時間: 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

服務內容:
1. 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達六個月以上者。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 因家庭暴力受害。
4.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者。
5.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為未滿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6.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者。
7. 最近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經社會處評估經濟、生活困難確需救助者。
補助單位 受理單位  應檢附表件
緊急生活扶助
(事實發生六個月內)
1.區公所里辦公處
2.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1申請表
2全戶戶籍謄本
3家庭扶助申請調查表
4全戶所得及財產證明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子女生活津貼
(事實發生六個月內)
區公所里辦公處 1申請表
2全戶戶籍謄本
3家庭扶助申請調查表
4全戶所得及財產證明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醫療補助
(事實發生六個月內)
由醫院提出申請 1就醫單
2醫療費用收據
3醫療費用明細表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兒童托育津貼
(事實發生六個月內)
區公所里辦公處 1申請表
2全戶戶籍謄本
 3全戶所得及財產證明
4家庭扶助申請調查表
5立案托教機構繳費收據或註冊證明書。
法律訴訟補助
(事實發生六個月內)
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1申請表
2全戶戶籍謄本
3家庭扶助申請調查表
4全戶所得及財產證明
5律師費用收據正本
6訴訟或判決書影本
7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婦女心理輔導治療補助
(事實發生六個月內)
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1申請表
2收據
3心理輔導治療紀錄摘要表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ps.由醫療機構、相關福利機構團體或諮商師提出申請。
補助項目標準: 每人每月以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之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案情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瀏覽人次:9241 人  更新日期:11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