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認定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應提憑下列證明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如有委託代辦,委託人也需攜帶身分證和印章。
2、全家人口(含直系血親)戶口名簿。
3、全家人口(含直系血親)如有下列情事,皆須提出證明:
(1)如領有軍公教退休俸、遺屬撫卹金、失業給付,應檢附含有金額之證明文件或入帳存摺。
(2)年滿16歲以上25歲以下在學學生之學生證影本(需含當學期註冊章,若無註冊章之學生證請改攜在學證明)
(3)身心障礙證明。
(4)目前在監在押者,需檢附在監證明及獄中勞作金明細。
(5)因徵招服兵役或替代役之現役證明。(替代役為申請人時,還需檢附薪資證明,如入帳存摺)
(6)近3個月媒介工作3次未成功經就業服務中心開立之證明(限55歲以上)
(7)近3個月所開立失蹤經報案達六個月以上且未尋獲之證明。
(8)近3個月經指定醫院所開立懷胎婦女所不宜工作之證明。
(9)近3個月經指定醫療機構所開立身心障礙鑑定"無工作能力"之診斷證明。
二、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減免需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區公所辦理。
三、可由委託人代為辦理。需檢附申請人及委託人身分證及印章。
1、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如有委託代辦,委託人也需攜帶身分證和印章。
2、全家人口(含直系血親)戶口名簿。
3、全家人口(含直系血親)如有下列情事,皆須提出證明:
(1)如領有軍公教退休俸、遺屬撫卹金、失業給付,應檢附含有金額之證明文件或入帳存摺。
(2)年滿16歲以上25歲以下在學學生之學生證影本(需含當學期註冊章,若無註冊章之學生證請改攜在學證明)
(3)身心障礙證明。
(4)目前在監在押者,需檢附在監證明及獄中勞作金明細。
(5)因徵招服兵役或替代役之現役證明。(替代役為申請人時,還需檢附薪資證明,如入帳存摺)
(6)近3個月媒介工作3次未成功經就業服務中心開立之證明(限55歲以上)
(7)近3個月所開立失蹤經報案達六個月以上且未尋獲之證明。
(8)近3個月經指定醫院所開立懷胎婦女所不宜工作之證明。
(9)近3個月經指定醫療機構所開立身心障礙鑑定"無工作能力"之診斷證明。
二、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減免需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區公所辦理。
三、可由委託人代為辦理。需檢附申請人及委託人身分證及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