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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06-07-20
發布單位:
北區區公所
類  別:
1999
問題 
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應檢附哪些證明文件?應向哪一單位提出申請?無法親自辦理時,可否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解答 
一、申請認定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應提憑下列證明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如有委託代辦,委託人也需攜帶身分證和印章。 

2、全家人口(含直系血親)戶口名簿。

3、全家人口(含直系血親)如有下列情事,皆須提出證明: 

(1)如領有軍公教退休俸、遺屬撫卹金、失業給付,應檢附含有金額之證明文件或入帳存摺。 

(2)年滿16歲以上25歲以下在學學生之學生證影本(需含當學期註冊章,若無註冊章之學生證請改攜在學證明) 

(3)身心障礙證明。 

(4)目前在監在押者,需檢附在監證明及獄中勞作金明細。

(5)因徵招服兵役或替代役之現役證明。(替代役為申請人時,還需檢附薪資證明,如入帳存摺) 

(6)近3個月媒介工作3次未成功經就業服務中心開立之證明(限55歲以上)

(7)近3個月所開立失蹤經報案達六個月以上且未尋獲之證明。

(8)近3個月經指定醫院所開立懷胎婦女所不宜工作之證明。

(9)近3個月經指定醫療機構所開立身心障礙鑑定"無工作能力"之診斷證明。

二、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減免需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區公所辦理。

三、可由委託人代為辦理。需檢附申請人及委託人身分證及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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