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更新日期:
106-07-20
發布單位:
北區區公所
類 別:
1999
計算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全家人口」包含哪些人?
1.配偶、所有親生子女、養子養女
2.親生父親、母親,或依法認定的養父、養母
(以上不論戶籍是否再一起,直系一等親均為全家人口列計範圍)
3.同戶籍地址或共同居住之其他直系血親(祖父母、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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